索 引 号: | 11330683002584812B/2024-107943 | 主题分类: | 其他 |
发布机构: | 市政府办公室 | 公开日期: | 2024-12-26 19:26:30 |
有效性: | 有效 | 发文字号: | 嵊政办〔2024〕69号 |
文件统一编号: | DSZD01-2024-0026 |
嵊州市家庭型医疗保障政策实施方案
(试行)
根据《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家庭型医疗保障政策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浙财社〔2023〕163号)和《绍兴市财政局 绍兴市民政局 绍兴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绍兴市家庭型医疗保障政策实施方案(试点)>的通知》(绍市财社〔2024〕6号)等文件精神,2024年我市被列为绍兴市级开展家庭型医疗保障政策的试点地区。结合我市实际,探索构建多层次家庭型医疗保障制度体系,按照“分步实施、稳步推进、以点带面”的思路,2024年选定甘霖镇和仙岩镇作为试点乡镇,2025年我市家庭型医疗保障体系初步建成,资助困难家庭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率达到100%,困难家庭医疗费用综合保障率达到85%以上,高额医疗费用动态清零化解率达到100%,“扩中”家庭住院医疗费用综合保障率达到75%以上,有效减轻家庭医疗费用负担,健全防范和化解家庭因病致贫返贫长效机制。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嵊州市家庭型医疗保障政策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工作内容
(一)补助对象
家庭成员户籍均在嵊州市内,且均在本市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以下家庭:
1.一类家庭:特困供养人员、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人员、纳入低保低边的因病致贫对象。
2.二类家庭: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以下简称家庭成员)是指以下人员:配偶、未成年子女以及虽已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共同居住的父母、其他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抚养关系且共同居住的人员。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非一类家庭:
(1)家庭成员上年度在嵊州市内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医保目录范围内医疗费用,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及商业保险等即时结算后,再经其他补充医疗保险、医疗互助、优抚补助、其他帮扶以及慈善救助等梯次减负后,自负医疗费用超过5万元;
(2)家庭年可支配收入10万元(含)以下(若家庭存在以下一种情况即不符合该条件:①家庭成员中存在财政供养人员;②有两人及以上参加职工医疗保险;③有两人及以上参加职工养老保险;④按家庭成员公积金缴纳基数推定家庭年可支配收入超过10万元的);
(3)家庭成员名下住房不超过1套(含产权住房、宅基地住房等),且无非居住类房屋(如商铺、办公楼、厂房、酒店式公寓〈唯一且自住除外〉等);
(4)家庭成员名下不超过一辆车;
(5)家庭成员中不存在登记市场主体;
(6)无其他经认定不符合条件的家庭。
申请补助对象如丧失劳动能力或者60周岁以上的人员,家庭成员需延伸至不共同生活的子女,不共同生活的子女家庭也应同时满足以上条件的非一类家庭。
(二)具体措施
1.参保缴费补助政策
一类家庭成员中有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其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个人缴费部分按已有医疗救助政策执行。
2.高额医疗费用补助政策
一类家庭:专项补助、兜底补助具体按照《绍兴市暖心无忧基金管理办法(试行)》执行。
二类家庭:补助对象在嵊州市内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医保目录范围内医疗费用,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及商业保险等即时结算后,再经其他补充医疗保险、医疗互助、优抚补助、其他帮扶以及慈善救助等梯次减负后,家庭成员负担超过5万元的,对自负部分给予50%补助,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10万元。
(三)资金筹集
嵊州市医保局会同相关部门,通过社会帮扶、慈善捐助资金、财政资金(含福彩公益金)、惠民型商业补充保险结余资金等多渠道筹集建立“暖心无忧基金”。“暖心无忧基金”专户设在嵊州市医保局,高额医疗费用补助资金原则上在“暖心无忧基金”列支。基金实行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具体按照《绍兴市暖心无忧基金管理办法(试行)》执行。
(四)补助流程
1.申请补助。二类家庭高额医疗费用补助政策(医保系统即时结算后家庭自负部分补助资金)按年申请结算。二类家庭于每年1月底前在浙里办“共富家庭”“暖心无忧”模块提交上一年度自负医疗费用等内容的《家庭型医疗保障补助申请表》(附件1)和《申请家庭授权承诺书》(附件2)。如申请补助对象为丧失劳动能力或者60周岁以上的人员需再提交《申请人非共同生活子女情况表》(附件3)。各乡镇(街道)做好相关申请指导工作,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息核查、信函索证等方式,在1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家庭关系、经济情况等进行初审,并将初审意见和相关材料报送市民政局。
2.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市民政局对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进行核对,15个工作日内出具核对报告并报送市医保局。
3.医疗费用的审核。市民政局、市农业农村局、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市残联、市红十字会、市慈善总会等相关部门在1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其他减负补助在浙里办“共富家庭”“暖心无忧”模块进行扣减审核;市医保局在15个工作日内对相关医疗费用进行汇总审核。
因病致贫返贫防范长效机制跨部门专班会议对结果进行复核并在“暖心无忧”模块公示,公示无异议后由市医保局于4月底前向符合条件家庭发放补助。二类家庭的2023年度高额医疗费用补助原则上在文件发布之日起三个月内发放。
二、工作职责
加强组织领导,各乡镇(街道)、部门(单位)要注重统筹衔接、落实责任分工,发挥联动优势,积极承接试点。市财政局负责嵊州市家庭型医疗保障政策试点工作的资金保障,并做好相关指导工作;市医保局负责管理“暖心无忧基金”,并实施“暖心无忧基金”相关工作,牵头医疗费用支出核定工作;市民政局参与二类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相关工作。市民政局、市农业农村局、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市残联、市红十字会、慈善总会等相关部门负责医疗互助、优抚补助、其他帮扶以及慈善救助等补助的扣减审核工作;慈善总会、红十字会参与筹集“暖心无忧基金”。市医保局和市财政局要联合开展嵊州市家庭型医疗保障政策绩效评价工作,对存在弄虚作假、骗取冒领补助资金的行为,一经发现或经人举报后核实情况属实的,责令退还并取消救助资格;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三、其他
本实施方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政策执行三年。法律、法规和上级政策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附件:1.家庭型医疗保障补助申请表
2.申请家庭授权承诺书
3.申请人非共同生活子女情况表
附件1 | ||||||||||||
家庭型医疗保障补助申请表 | ||||||||||||
申请人姓名 | 性别 | 身份证号 | ||||||||||
类 型 | □丧失劳动能力;□60周岁以上;□其他 | |||||||||||
家 庭 住 址 | 联系方式 | |||||||||||
银 行 卡 号 | 开户银行 | |||||||||||
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 | 与申请人关系 | 姓 名 | 身 份 证 号 | 联 系 方 式 | ||||||||
上年度家庭自负医疗费用 | 人民币大写: 小写: | |||||||||||
家庭情况 | 家庭年可支配收入是否超过10万元(包括工资性收入、经营净收入、财产净收入和转移净收入) | 是 | 否 | |||||||||
家庭成员中是否有财政供养人员 | 是 | 否 | ||||||||||
是否有两人及以上参加职工医保 | 是 | 否 | ||||||||||
是否有两人及以上参加职工养老 | 是 | 否 | ||||||||||
家庭成员公积金缴费基数是否超过10万元 | 是 | 否 | ||||||||||
家庭成员名下住房是否超过一套 | 是 | 否 | ||||||||||
家庭成员名下车辆是否超过一辆 | 是 | 否 | ||||||||||
家庭成员中是否存在登记市场主体 | 是 | 否 | ||||||||||
各乡镇(街道) 初 审 |
经办人: 负责人: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 |||||||||||
市民政局经济状况核对 |
经办人: 负责人: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 |||||||||||
市医保局医疗费用审核 |
经办人: 负责人: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 |||||||||||
因病致贫返贫防范长效机制跨部门专班会议对结果进行复核 | 签 字:
|
附件2
申请家庭授权承诺书
本人及家庭成员现就有关事项作出如下授权、承诺:
一、本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同意由嵊州市家庭型医疗保障政策审核部门将所有材料保留存档,同时授权贵单位到相关单位进行核实审查,并承诺遵照《嵊州市家庭型医疗保障政策实施方案(试点)》文件及相关通告、规定申请家庭型医疗保障,对填报内容的真实性、有效性负责,如有虚假,愿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
二、本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是本人家庭共同推荐的申请人,本人的申请代表家庭全体成员的意愿。
三、本人及家庭成员已了解并愿意遵守嵊州市家庭型医疗保障政策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等有关政策规定,承诺所提供的材料全部真实有效,如有虚报、瞒报和伪造材料的,自愿接受纳入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接受联合惩戒,自愿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四、本人及家庭成员同意授权家庭型医疗保障政策审核部门及其委托的相关单位,对本人家庭经济状况进行信息查询核对工作;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由其法定监护人代为同意授权。
五、本承诺授权自签署之日起生效。如经核对认定不符合申
请条件和要求的,则授权终止;如经核对认定符合申请条件和要求的,则补贴发放时,授权终止。
本人及家庭成员已认真阅读并知晓以上内容,现将同意查询本人家庭经济状况的授权承诺签署意见如下。
申请人签名: 配偶签名:
指模印: 指模印:
家庭成员签名:
指模印:
家庭成员签名:
指模印:
家庭成员签名:
指模印:
申请时间: 年 月 日
附件3:
申请人非共同生活子女情况表 | |||||||
非共同生活子女姓名 | 性别 | 身份证号 | |||||
住 址 | 户 籍 | ||||||
非共同生活子女的家庭成员 | 姓 名 | 身 份 证 号 | 关 系 | 联系电话 | |||
家庭情况 | 家庭年可支配收入是否超过10万元(包括工资性收入、经营净收入、财产净收入和转移净收入) | 是 | 否 | ||||
家庭成员中是否有财政供养人员 | 是 | 否 | |||||
是否有两人及以上参加职工医保 | 是 | 否 | |||||
是否有两人及以上参加职工养老 | 是 | 否 | |||||
家庭成员公积金缴费基数是否超过10万元 | 是 | 否 | |||||
家庭成员名下住房是否超过一套 | 是 | 否 | |||||
家庭成员名下车辆是否超过一辆 | 是 | 否 | |||||
家庭成员中是否存在登记市场主体 | 是 | 否 | |||||
个人承诺 | 本人及家庭成员已了解并愿意遵守嵊州市家庭型医疗保障政策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等有关政策规定,承诺所提供的材料全部真实有效,如有虚报、瞒报和伪造材料的,自愿接受纳入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接受联合惩戒,自愿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承诺人(指模印): | ||||||
各乡镇(街道) 初审 |
经办人: 负责人: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 ||||||
市民政局经济状况核对 |
经办人: 负责人: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