嵊州市人民政府
索 引 号: 11330683002584812B/2025-65403 主题分类: 国有资产监管
发布机构: 市政府办公室 公开日期: 2025-01-20 14:36:30
有效性: 有效 发文字号:  嵊政办〔2025〕2号
文件统一编号: DSZD01-2025-0004

嵊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嵊州市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5-01-20 14:36
信息来源:政务公开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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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

嵊州市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法

 

加强企业国有资产管理,理顺监管体制,完善经营机制,促进企业国有资产优化配置和有效使用,实现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浙江省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总体要求

(一)本市企业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二)本办法所称企业国有资产,是指市人民政府对企业各种形式出资所形成的权益包括市属国有企业和参股企业的国有资产。

(三)本办法所称的市属国有企业,是指市人民政府直属管理的市管企业其所属的各级国有全资、国有控股及实际控制企业。市管企业是指企业负责人由市委、市人民政府直接管理的国有企业。

(四)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国资办代表市人民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负责企业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纪委、财政、审计等有关部门、机关按照职责,做好企业国有资产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五)坚持政府的社会公共管理职能与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能分开,坚持政企分开,实行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

(六)企业享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企业经营自主权。市国资办应当支持企业依法自主经营,除履行出资人职责以外,不得干预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

所出资企业应当努力提高经济效益,对其经营管理的企业国有资产承担保值增值责任,接受市国资办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不得损害企业国有资产所有者和其他出资人的合法权益。

(七)坚持和加强党对国有企业的全面领导,市属国有企业党组织在公司治理结构中具有法定地位,在企业发挥把方向、管大局、促落实的领导作用,重大经营管理事项必须经市属国有企业党组织研究讨论后,由董事会或经理层作出决定。

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

(一)市国资办的主要职责:

1.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对所出资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维护所有者权益

2.指导推进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改革和重组推动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的调整

3.指导和促进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推进管理现代化

4.依照职责分工对市管企业负责人进行任免、考核,并根据考核结果对其进行奖惩。建立和完善市属国有企业收入分配机制

5.通过统计、稽核等方式对企业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情况进行监管

6.探索有效的企业国有资产经营体制和方式,加强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促进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防止企业国有资产流失;

7.指导和协调解决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改革与发展中的困难和问题

8.负责起草国有资产管理情况专项报告

9.履行出资人的其他职责和承办市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市国资办应当向市人民政府报告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情况和其他重大事项。

三、市属国有企业

(一)市属国有企业享有以下权利:

1.对其动产、不动产和其他财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2.经营自主权;

3.对其所出资企业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出资人权利;

4.依法应当享有的其他权利。

(二)市属国有企业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1.依法经营,接受有关部门、机构的监督管理;

2.建立健全企业内部管理制度;

3.承担社会责任;

4.依法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三)市属国有企业应当逐步建立全面预算管理制度,编制企业年度生产经营、投资、资本运营等全部经营活动的预算报告,落实全过程监控。

(四)市属国有企业的重大经营管理事项,应当实行集体讨论、依法决策,并记录存档。

(五)市属国有企业应当依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通过职工代表大会等形式,实行民主管理和企业事务公开,保障职工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企业的工会组织建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等有关规定执行。

(六)市属国有企业应当建立企业债权管理制度和年度举债计划风险评估报告制度,加强企业债权、债务管理。

(七)市属国有企业应当建立担保跟踪监测预警制度和捐赠报告制度,加强担保与捐赠管理。

(八)市属国有企业应当建立企业年度投资计划分析报告制度,组织开展投资效益分析评价和重大投资项目后评估等动态监测活动,加强投资管理。

(九)市属国有企业及其参股企业的改制、关联交易和国有资产转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执行。

(十)市属国有企业应当建立内部审计机构,健全相关制度,对企业经济活动和内部控制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进行监督与评价。

(十一)市属国有企业应当建立企业法律顾问制度,保障企业法律顾问依法开展工作。

企业法律顾问负责处理企业经营管理和决策中的法律事务,有权对损害企业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市管企业负责人管理

(一)市国资办应建立和完善企业综合考核办法和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办法,并实施考核;建立和完善企业工资决定机制,合理调节收入分配关系。

(二)市国资办制定年度考核清单,与企业负责人签订业绩合同,根据年度考核清单对市管企业负责人进行年度考核和任期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上报市委、市政府审定;市管企业根据考核结果发放薪酬。

(三)市管企业负责人,对企业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应当遵守企业章程规定,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取得其他非法收入和不当利益,不得侵占、挪用企业资产,不得超越职权或者违反程序决定企业重大事项,不得有其他侵害企业国有资产出资人权益的行为。

五、企业重大事项管理

(一)市属国有企业下列重大事项应当由市国资办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1.企业的分立、合并、破产、解散、增减资本、上市

2.转让全部国有股权或者转让部分国有股权致使国家不再拥有控股地位;

3.企业的改制、改革方案;

4.重大资产处置;

5.重大投资事项;

6.其他重大事项。

(二)市国资办依照有关规定组织协调市属国有企业的兼并破产工作,并配合有关部门做好企业下岗职工安置等工作。

(三)市国资办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拟订市属国有企业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调控企业工资分配的总体水平。

(四)市国资办可以对所出资企业中具备条件的市属国有企业进行国有资产授权经营。被授权的市属国有企业对其全资、控股、参股企业中国家投资形成的国有资产依法进行经营、管理和监督。

被授权的市属国有企业应当建立和完善规范的现代企业制度,并承担企业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责任。

 

六、企业国有资产管理

(一)市国资办依照有关规定,指导企业做好国有资产的产权界定、产权登记、资产评估、清产核资、资产统计等基础管理工作。

(二)市国资办应当建立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制度,加强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促进企业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防止企业国有资产流失。

(三)市国资办对其所出资企业的企业国有资产收益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按照有关规定对国有资产的收益进行监督管理。

(四)市国资办依照有关规定,指导企业做好国有资产评估工作。市属国有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对相关资产进行评估:

1.企业改制;

2.以非货币资产对外投资或偿还债务

3.企业发生合并、分立、破产、解散;

4.非上市公司国有股东股权比例变动;

5.产权转让;

6.资产转让、置换;

7.整体资产或者部分资产租赁给非国有单位;

8.资产涉讼;

9.收购其他单位的资产;

10.接受其他单位以非货币资产出资或者抵债

11.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事项。

市属国有企业国有股权之间无偿划转的,可以免予评估。

(五)从事市属国有企业的财务审计和资产评估业务的中介机构,应当依法、客观、公正地开展业务活动,并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机构资质条件;

2.机构设立已满三年,且近三年内无违法从业记录;

3.国家和省规定的其他条件。

市属国有企业的同一经济行为的财务审计和资产评估业务,不得交由同一家中介机构承接。

(六)市国资办应当按照国家、省、市的有关规定,组织所出资企业进行清产核资,并对清产核资结果进行审核确认。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要求企业进行清产核资:

1.企业资产损失和资金挂账超过所有者权益,或者企业信息严重失真,实严重不符的;

2.企业受重大自然灾害或者其他重大、紧急情况等不可抗力因素影响,造成严重资产损失的;

3.企业财务出现严重异常情况,或者国有资产出现重大流失的;

4.其他应当进行清产核资的情形。

(七)市国资办应建立和完善国企采购管理制度,根据职责分工开展监督管理。

(八)市国资办应建立和完善企业国有资产处置制度,并指导企业按照资产处置相关规定,加强内部管理,完善审批程序,确保国有资产处置的合法、合规和有效性。

(九)企业应当依据相关的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对外担保制度,规范对外担保的操作程序,签订规范的担保合同和反担保合同。企业对外提供经济担保,应认真了解被担保单位的资信情况,一般采用互担保、反担保等担保方式。国有企业不得向国有参股企业和非国有企业提供担保、抵押。

(十)企业是投资活动的主体,应当制定并执行投资决策程序和管理制度,建立健全相应的管理机构,依据其发展战略规划编制年度投资计划。市国资办应当建立健全企业投资管理制度,依法对所出资企业的投资活动进行监督,必要时对企业已完成的投资项目,有选择地开展项目后评价。

七、企业国有资产监督

(一)市国资办依法对所出资企业财务进行监督,建立和完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指标体系,维护国有资产出资人的权益。

(二)所出资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市国资办报告财务、生产经营和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情况。应当接受审计等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并依法建立健全企业内部财务、审计、法律顾问和职工民主监督等制度,完善科学决策机制,强化内部监督和风险控制工作,确保企业国有资产的完整。

(三)市审计局根据审计职责,对市属国有企业的财务收支情况和相关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并对国有企业主要领导人员进行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市国资办协助做好相关工作。

(四)市人民政府将履行出资人职责情况和企业国有资产管理情况定期向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接受监督和质询。

八、法律责任

(一)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和其他有关监督管理部门、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权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1.违法干预市属国有企业经营活动的;

2.违法向市属国有企业摊派费用或者索要财物的;

3.违法披露市属国有企业的未公开信息的;

4.利用股东地位滥用权利,损害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和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

5.有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的。

(三)市属国有企业管理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企业国有资产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由有权机关依法给予处分。

 

九、附则

(一)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企业各种形式的出资所形成的企业国有资产的管理,由各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参照本办法的相关规定执行。

法律、法规对文化、金融等企业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我市以前发布的有关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三)本办法自2025210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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