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11330683002584812B/2025-65409 | 主题分类: | 国有资产监管 |
发布机构: | 市政府办公室 | 公开日期: | 2025-01-20 14:50:05 |
有效性: | 有效 | 发文字号: | 嵊政办〔2025〕3号 |
文件统一编号: | DSZD01-2025-0005 |
嵊州市市属国有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
为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建立完善以管资本为主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体制,引导和规范企业投资行为,优化国有资本布局,维护国有资本安全,落实国有资本保值增值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国务院关于改革和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若干意见》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市属国有企业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总体要求
(一)本办法所称的市属国有企业,是指市人民政府直属管理的市管企业及其所属的各级国有全资、国有控股及实际控制企业。
(二)本办法所称投资,是指市属国有企业在境内外从事的股权投资、固定资产投资和金融投资。
1.股权投资:新设权属企业、收购兼并、股权置换、合资合作、出资企业追加投入等;
2.固定资产投资:基本建设投资、购置不动产、技术改造等;
3.金融投资:证券(基金)投资、债券投资、外汇投资、保险产品投资、委托理财、委托贷款、期货等金融衍生业务投资等。
(三)市属国有企业投资活动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1.符合国家和省、市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积极培育和发展战略性产业,以有效投资加快推动市属国有资本布局优化和结构调整;
2.符合企业发展战略规划和主业发展需要,严格控制非主业投资,不得投资负面清单内项目,防控偏离主业风险;
3.符合企业投资管理制度,履行规范的投资决策程序,对投资项目进行充分科学论证,项目预期可取得合理的投资收益;
4.投资规模与自身资产规模、负债水平、经营需要和筹资能力相适应;
5.严格控制产权层级,新增投资形成的所属企业产权层级不超过五级。
二、投资监管体系
(一)市国资办代表市人民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负责监督管理国有企业的股权投资、金融投资和购置不动产等投资项目,并建立健全相关的投资监督管理体系,主要职责是:
1.指导市属国有企业建立健全投资管理制度;
2.督促市属国有企业依据规划编制年度投资计划并实行备案管理;
3.制定市属国有企业投资项目负面清单;
4.审核市属国有企业投资项目;
5.监督检查市属国有企业投资管理制度执行情况、年度投资计划和重大投资项目决策实施情况和项目后评价情况;
6.对违规投资造成国有资产损失以及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根据职责权限直接组织或督促市属国有企业开展责任追究工作;
7.指导市属国有企业之间加强投资合作,提升协同力;
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投资活动监督职责。
(二)市属国有企业是投资项目的决策主体、执行主体和责任主体,其主要职责是:
1.建立健全投资管理体系,制定投资管理制度,根据市属国有企业投资项目负面清单制定符合自身实际的负面清单;
2.编制、报送、调整年度投资计划并组织实施,对投资项目进行全过程管理和风险防控;
3.组织开展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风险评估、合规论证等工作,履行投资决策流程;
4.组织开展企业投资项目后评价、审计等工作;
5.负责对子企业投资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履行投资信息报送义务和配合监督检查义务;
6.市国资办规定的其他职责。
(三)市属国有企业应当根据本办法规定,结合企业实际,建立健全投资管理制度。市属国有企业投资管理制度应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
1.投资活动应遵循的基本原则;
2.投资决策程序、决策机构及其职责;
3.投资管理流程、管理部门及相关职责;
4.企业投资负面清单;
5.严格控制非主业投资的原则和措施;
6.投资风险管控;
7.投资项目的预算管理、台账管理及项目的实施与过程管理等规定;
8.投资项目完成、中止、终止或退出机制;
9.投资项目审计及后评价;
10.违规投资责任追究内容;
11.对子企业投资活动的授权、监督与管理制度。
市属国有企业投资管理制度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报送市国资办备案。
(四)企业投资决策主体是董事会。投资项目应提交集团党委会前置研究讨论。
(五)除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投资项目外,国有企业投资项目根据市属国有企业出资额进行分档管理。
1.出资额500万元以下(含500万元)的投资项目,由集团公司审批实施;
2.出资额500万元以上至5000万元(含5000万元)的投资项目,经市国资办审核后,由企业报市政府审批;
3.出资额5000万元以上的投资项目及境外投资项目,经市国资办审核,由企业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市委常委会会议审议。
(六)市属国有企业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投资项目管理按照《市管国有企业投资项目审批管理工作有关意见》执行。
三、投资事前管理
(一)市属国有企业应当按照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编制切实可行的年度投资计划,并与企业年度财务预算相衔接,年度投资规模应与合理的资产负债水平相适应。年度投资计划应包括市属国有企业本级及所属企业的投资项目,未纳入年度投资计划的投资项目原则上不得投资,确需追加投资项目的应调整年度投资计划,并按规定的投资计划决策程序进行调整。
(二)市属国有企业应当于每年3月底前将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本年度投资计划报送市国资办备案。年度投资计划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投资主要方向、目的;
2.投资规模及资产负债率水平;
3.投资结构分析;
4.投资项目情况。
(三)市属国有企业对投资项目的决策应经过科学、全面、充分、严密的可行性研究论证工作,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
可行性研究报告以投资项目实施的必要性、技术与经济可行性为主要内容,要突出项目现金流、盈利预测和要素保障等内容。企业可自行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必要时可聘请咨询机构或有关专家复核,也可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咨询机构进行编制。
企业拟与非国有资本共同出资设立新企业的,鼓励通过公开或比选等方式征集意向合作方。在综合考虑投资主体资质、商业信誉、经营情况、管理能力、资产规模、社会评价等因素的基础上择优选取合作方,并与合作方通过章程或协议(合同),就法人治理结构、同业竞争、关联交易、风险管控、后续投资的资金安排等做出明确约定,明确各方的职责权利,其中涉及后续固定资产投资的,合资公司资本金原则上应达到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资本金要求。涉及特许经营权或公共资源配置的,必须公开征集意向合作方。
对于股权并购类投资项目应当对标的企业开展尽职调查、财务审计和资产评估,以经核准备案的资产评估值为参考确定股权并购价格,有特殊目的的,可考虑资源优势、协同效应、发展前景、市盈率等因素适当溢价或折价,同时应就期间损益、职工安置、或有债务处理等事项作出明确安排。并购上市公司按照上市公司管理相关规定执行。
对于境外投资项目,市属国有企业应在科学论证的基础上,客观评价自身条件、能力和境外投资环境,稳妥开展境外投资。市属国有企业原则上不得在境外开展非主业投资。
(四)市属国有企业应当明确投资决策机制,对投资决策事项实行集团统一管理和授权。涉及参股企业的对外投资事项,授权委派的股东代表应发表意见、行使表决权,并将履职情况和结果及时报告委派单位。
(五)需要报市国资办审核或核准的投资项目,市属国有企业应在履行完企业内部决策程序后、实施前向市国资办提交以下资料:
1.开展项目投资的申请;
2.企业有关决策文件;
3.投资项目可研报告(尽职调查)等相关文件;
4.投资涉及财务审计、资产评估事项的,应提交中介机构的审计报告、评估报告及有关审核材料;
5.其他必要的材料。
(六)市国资办主要审核如下内容:
1.资料是否完备;
2.投资活动是否符合市国有资本布局结构调整方向、企业发展规划和主业发展需要;
3.是否符合投资决策程序;
4.由投资而形成的全资、控股(包括拥有实际控制权)的企业层级是否符合市国资办要求;
5.其他需要审核的事项。
四、投资事中管理
(一)市国资办对市属国有企业实施中的投资项目可以通过实地跟踪、随机抽查等方式检查企业投资项目决策、执行和效果等情况,对发现的问题向企业反馈。
(二)市属国有企业承担项目实施过程的主体责任,应当定期对实施、运营中的投资项目进行跟踪分析。投资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应重新履行投资决策程序:
1.固定资产投资额超过原概算10%以上或者超过原概算500万元以上、其他项目投资总额超预算15%以上;
2.资金来源及构成需进行重大调整,致使企业负债过高,超出企业承受能力或影响企业正常发展;
3.投资对象股权结构发生重大变化,导致企业控制权转移;
4.投资项目合作方严重违约,损害出资人利益;
5.因不可控因素造成投资风险剧增或存在较大潜在损失等重大变化,需要调整和终止投资计划。
企业因投资项目再决策涉及年度投资计划调整的,应当及时将调整后的年度投资计划报送市国资办备案。
(三)市属国有企业应当加强对子企业投资活动的监督检查,确保本办法和企业投资管理制度的贯彻落实。
五、投资事后管理
(一)市属国有企业应当编制年度投资完成情况报告,并于次年1月底前以书面报告形式报送市国资办。年度投资完成情况报告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年度投资完成总体情况;
2.年度投资效果分析;
3.重大投资项目进展情况;
4.年度投资后评价工作开展情况;
5.年度投资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措施。
(二)市属国有企业应建立完善本企业后评价管理制度。通过后评价管理,完善投资决策机制,提高项目成功率和投资收益,总结投资经验,为后续投资活动提供参考,提高投资管理水平。投资项目后评价负债部门应与投资管理审核部分实行职责分离。项目后评价可由国有企业自行实施,也可聘请具有相应资质和能力的中介机构实施,但应保证中介机构的独立性和专业性。重大投资项目和境外投资项目必须在实施完成后三年内开展后评价工作。市国资办对市属国有企业后评价工作开展监督和指导。
(三)市属国有企业应开展重大投资项目专项审计,审计的重点包括重大投资项目决策、投资方向、资金使用、投资收益、投资风险管理等方面。
六、投资风险防控
(一)市属国有企业应将投资风险防控纳入企业全面风险管理体系,从公司治理、组织结构、内控系统、信息管理、企业文化等各方面,建立有利于风险识别、风险控制、风险化解的风险管理体系,完善各种制度预案。
市属国有企业应建立投资全过程风险管理体系,将投资风险管理作为企业实施全面风险管理、加强廉洁风险防控的重要内容。强化投资前期风险评估与控制,做好项目实施过程中的风险监控、预警和处置,防范投资后项目运营、整合风险,做好项目退出时点与方式安排。发挥企业法律顾问作用,对企业重大经营决策提出法律意见。
(二)市属国有企业应严格控制金融投资风险,审慎开展金融投资业务。除市政府批准的战略性增持及专业投资公司以外,其他企业不得进行二级市场股票、基金、期货投资以及其他投机性质的金融衍生业务等高风险投资。已持有上市公司股票的市属国有企业可根据《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监督管理办法》(国资委财政部证监会令第36号)相关规定,对已持有的上市公司股票进行增减持。
(三)市属国有企业开展境外投资应根据战略规划并聚焦主业,注重境内外业务协同,提升创新能力和国际竞争力,同时做好风险评估和防范方案,制定应急预案和退出机制,降低投资风险。
七、附则
(一)嵊州市国建评审咨询有限公司、嵊州市水利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嵊州市两山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和嵊州市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等未设党委的市管企业投资项目决策,由受托管理部门(单位)的党委(党组)履行党委研究前置程序。
(二)市属国有企业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履行或者未正确履行投资管理职责造成国有资产损失以及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和市属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资产损失责任追究相关办法等规定,由有关部门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三)委托乡镇(街道)、部门管理的国有企业投资活动按照本办法执行,由受托部门(单位)履行相关管理职能。
(四)国有企业基金投资按照相关基金管理办法执行。
(五)本办法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具体由市国资办承办。本办法自2025年2月10日起施行。《嵊州市国有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嵊政办〔2020〕74号)和《嵊州市国有企业投资“嵊州合伙人”企业试行办法》(嵊政办〔2021〕90号)同时废止,我市其他文件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规定执行。